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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制氮机:船用氮气发生器的设计技术要求

2020年04月28日 11:24:49   分类: 河北制氮机

适用范围:所适用的氮气发生器种类包括膜分离式与变压吸附式氮气发生器,对其它类型的氮气发生装置或系统可参照执行。

1.1  船用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我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6篇,第4章,第4.2.3条及该条中引用的FSS规则和SOLAS公约条款的相关要求。

1.2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2含量不超过5%(体积比)。

1.3  该系统还应装有自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1.4  如使用中可能会造成管路或系统组件所承受的压力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阀以防止超压.

1.5  如本氮气发生器作为船上唯一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则应至少配有2台空压机组。系统的总容量要求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台空压机组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 1/3。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

1.6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

1.7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氮气储罐)之间设有分隔措施。

1.8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

(1)  空压机的排气口;

(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

1.9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

1.10  氮气发生器应具备如下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

(1)  空压机出口压力低于正常工作压力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2)  空压机出口空气温度高于正常工作温度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3)  供气处理系统发生可能使供气质量达不到系统要求的故障时,比如冷干机、干燥器故障停机、油水分离设备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等,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4)  电加热器或其它对系统最终产生的气体质量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如有时)故障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5)  氮气发生器出口气体达不到所需标准(氧气含量≤5%或,氮气含量≥95%,此标准可依据用户要求提高)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6) 氮气发生器系统的气体出口检测、连续显示及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设备电源故障时,系统应报警并将系统气体出口自动切换为排放至大气的状态;

*  上述(1)-(6)条所述的报警动作应包含就地控制设备上的报警显示及远程报警信号的输出;

*  上述(1)-(5)条所述的系统自动关闭动作,应包括设备的自动停机以及关闭系统氮气出口,同时将系统内残余气体自动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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